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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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7日 09:50
各申请人:
为进一步明确各申请人到我司接收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业务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有关申请文件的制作
(一)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相关实施细则、工作指引、工作指南,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二)申请文件的编排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的文件目录顺序编排。
电子文档包含“书面文件扫描版”和“书面文件WORD版”,其中“书面文件扫描版”包括通过扫描所有书面文件形成的电子文档,通常为PDF格式(即*.pdf格式)。
二、关于签名和盖章
(一)申请材料的主申请报告原则上应当以红头文件印制,标明文号,且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具体签发形式,可以在红头中印制签发人,也可以在申请报告落款处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由本人签字。
(二)申请材料包含多份文件的,应当以隔页纸区分,每份文件应由出文单位加盖骑缝章,并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制度等无落款的文件,应当在章程或制度首页标题上加盖公章。
(三)申请文件中的签名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董监高的声明和承诺文件,还应当附见证律师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关于身份证明文件
办事人员代表申请主体到窗口办理业务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如申请主体在授权书或介绍信中明确指明**自然人代表办理相应业务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该授权书或介绍信,以及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申请主体在授权书中指明**单位代表办理业务,被指明的单位应当出具介绍信明确具体办事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授权书、被授权的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关于书面反馈回复
(一)书面反馈回复必须加盖出文单位公章。
(二)书面反馈回复应当按照书面反馈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如书面材料较多可以装订成硬壳夹。
(三)提交书面反馈回复,应当同时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便于窗口工作人员对照检查。
(四)书面反馈回复应当以问答形式对书面反馈要求逐一作出回应。根据书面反馈要求不同,回复意见应当区别说明:
1.回复意见属于补充、完善、说明类型,应当具体说明补充、完善的内容;
2.回复意见属于修改类型,应当对比说明原内容和修改后的内容,如回复修改内容比较复杂,可以直接说明修改内容;
3.回复意见属于删除类型,可以在回复中直接说明“此内容已删除,在***(文件)中体现”;
4.回复意见属于格式修改,如编号、页码、文件位置等格式问题,可以在回复中说明“已修改,在***(文件)中体现”。
(五)关于申请挂牌业务的其他要求
在窗口办理挂牌业务的申请人,除需符合以上工作要求以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对需要申请挂牌公司补充披露的,公司应在反馈回复中说明补充披露的内容、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如有),并说明需披露的内容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相应章节的修改情况,同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的格式进行修改。
2.对需要中介机构补充提供、调查或发表意见的,中介机构应在各自需提交反馈文件的相应部分补充提供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基础性资料、进一步尽职调查的内容以及结论性意见。
3.反馈回复材料应当在主办券商盖章页同时附内核专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的签字。
4.整套申请材料目录前,应单独制作《挂牌公司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表》(含电子版,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其中联系方式的座机栏,应当填写直拨座机号码(如是分机,需提供分机号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有问题,请与我司相关工作人员联系。
接收服务电话:010-6388 95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06月13日